醫藥網9月1日訊 2017年,在國內政府采購領域連續出現多起“1元中標”、“1分中標”等典型案例,在行業內引起強烈反響。
低價“搶”標,這一飽受爭取的投標行為,已經逐漸成為采購領域的重點和熱點問題。
實際上,低價“搶”標在醫療設備采購領域也時有發生,由于其具有兩面性,如何科學規范處理是擺在采購機構面前的一道難題。
對此,筆者結合醫療設備采購的實踐經驗談談看法。
認定低價“搶”標法規依據
(1)《軍隊物資采購評審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評審委員會(五分之四以上評委)認定,最低報價或者重要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
產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評審委員會應當要求供應商在規定時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供應商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報價),按無效投標(報價)處理。”
(2)《政府
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低價“搶”標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某
醫院擬采購1套“內鏡PACS管理系統”,預算金額80萬元,共有A、B、C、D四家公司投標,且均通過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開標時,A公司投標價格68萬元,B公司投標價格55萬元,C公司投標價格50萬元,D公司投標價格8萬元。
案例分析:鑒于D公司投標價格明顯低于其他3個廠家,經評審委員會認定,該公司可能存在低于成本投標,重點應復核該項目技術參數、商務條款是否符合項目需求,應要求公司在
招標現場出具產品質量書面說明和履約保證書,并承諾不能捆綁任何其他物品,端口無償開放,質保期內軟件免費升級,還應確定質保期后的維護升級費用,最大限度控制履約風險。
案例處理:經評審委員會復核,該產品技術參數滿足單位需求,且屬于成熟產品,市場占有量較大,公司在規定時間內遞交了產品質量書面說明和履約保證書,并經用戶代表簽字確認。
經核實,無后期捆綁銷售行為,產品后期運行成本明確,履約風險可控。依據相關
法規政策,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認定,D公司在該項目的投標有效。
低價“搶”標認定方法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簡要歸納出處理該類投標的方法與步驟如下:
當發現某公司投標價格明顯低于其他公司價格時,應重點審查該產品技術參數、商務條款是否滿足項目需求,防止以次充好,“劣幣驅逐良幣”。對于參數達不到使用要求的,應根據項目需求和評標標準應作無效投標處理。
查看該項目后期運營成本,例如是否捆綁耗材(試劑),有無其他配套設備,易損件價格如何,后期維修、保修、質檢、培訓等費用如何,網絡端口是否開放等等。若投標公司為了獲取后期可觀經濟利益,應作無效投標處理。
評標委員會應要求投標公司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重點審查該公司產品市場情況以及履約保障能力。若存在履約風險的,應作無效投標處理。
現場宣布投標情況和中標結果后,若有其他公司提出質疑,應高度重視并認真分析。招標結束后,應再次開展市場調研,經使用單位確認后再簽訂采購合同。
認定低價“搶”標注意事項
(1)對于帶有專用耗材(試劑)的醫療設備,為獲取后續經濟利益,此類設備招標中容易發生低價“搶”標。在擬制評審標準時,應重點考慮后續營運成本,防止投標公司壓低設備價格,抬高耗材(試劑)價格。
對于配套耗材(試劑)品種復雜且使用量大的醫療設備,可以改為競爭性談判采購。同時,耗材(試劑)價格還應組織專項的市場價格調研。
(2)對于不帶專用耗材(試劑)的醫療設備,應重點審核廠商履約能力,有無擾亂市場,惡意競標行為。在合同條款中,應規避廠商被行政處罰后無法履約帶來的風險,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3)此類極端案例,建議呈報紀檢、審計及采購管理部門備案審批,復雜情況應委托單位法律顧問進行把關,最大限度降低采購部門風險。
(4)值得注意的是,新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還規定,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可見,不得拒絕低價投標,不能對低價投標廠家進行歧視性或差別性對待。因此,處理低價投標問題應該有理有據有節,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質疑和投述。
從目前形勢來看,未來還可能經常發生低價投標的案例。我們不要害怕低價“搶”標,當發生低價甚至超低價“搶”標時,一個簡單的判斷是,至少不大可能是圍標串標,而是市場競爭的結果。
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到低價投標具有兩面性,采購機構在處理過程中應格外留意。如果處理不當,將可能使采購人處理不利地位并帶來負面的輿論影響。
但如果處理適當,可以為采購人節約采購資金,彰顯采購過程的公平性和規范性,增加采購工作的成就感。
因此,只要在招標前明確項目需求、評標標準、中標原則,在評審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科學處理,在評審后加強市場調研,使招標結果經得起歷史檢驗,就能以不變應萬變,使采購工作始終處于不敗之地。